SDPR-2017-0420009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做好全省单建人防工程审批工作,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单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省人防办负责的单建人防工程审批,包括县级人防指挥所和使用省级人民防空专项资金并由人防部门组织建设的5万平方米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按照先后顺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开工报告4个子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除指挥所工程以外的项目可不编报初步设计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 (一)办理条件 1.项目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所在地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建设; 3.人防部门与社会合作建设的项目已达成合作意向;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提交材料 1. 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及项目建议书; 2. 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或同意建设的意见、文件; 3.人防部门与社会合作建设的项目合作意向书(或正式协议、合同); 4.指挥所、疏散基地建设项目需提报选址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办理条件 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人防工程建设法规、建设规划、技术规范; 2.项目建设经管辖该项目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同意; 3.完成了项目建议书审批; 4.已经按有关要求组织并通过了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提交材料 1.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 3.管辖该项目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到表; 5.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初步设计文件 (一)办理条件 1.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初步设计经审查合格。 (二)提交材料 1.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请示 2.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 3.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四、开工报告 (一)办理条件 1.通过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办理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现场用地手续; 3.确定了工程施工单位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4.确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了监理合同; 5.办理了人防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二)提交材料 1.工程施工及监理合同;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 3.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现场用地手续; 5.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申报表; 6.按要求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及中标通知书; 7.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 ; 8.消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以上提交材料均须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以机要方式报送。各市人防办要在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之前将审批事项汇总上报。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单建式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防工〔2014〕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